購買電視機本來是為了享受,誰知因電視起火,鬧得家毀人亡,今天上午,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結原告姜強及其家屬狀告創維公司一案,判決被告深圳創維-RGB電子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近40萬元。
原告姜強訴稱,2003年1月初,原告從海淀區玉泉路國美電器城購買創維牌29TMDP彩色電視機一臺。2004年11月27日凌晨1時15分,原告的兒子姜凌泉在家客廳內沙發上看電視時睡著了,后被濃煙嗆醒。姜凌泉發現電視機起火冒煙,馬上叫醒父母,并拉下電閘。原告和妻子從衛生間接水滅火。由于煙霧很濃,原告將兒子推出家門讓其報警。后原告喊叫妻子出來,但無應聲。消防車到后消防人員將原告的妻子從室內抬出來送往醫院搶救,但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原告的妻子為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火災中,原告家的客廳內所有家具電器、裝飾裝修被損壞,其他房間部分家具損壞。原告認為,被告生產銷售的創維29TMDP彩色電視機,在正常使用時起火,造成原告經濟損失,故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312756元、喪葬費14837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4400.8元、財產損失29750元、精神撫慰金80000元。
原告姜凌泉及姜強的岳母李秀蘭訴稱,同意上述訴訟請求。
被告創維公司辯稱對原告所述事實不予認可。被告不存在侵權行為,姜強妻子死亡及其財產損失與被告的產品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3年1月,姜強購買創維公司2002年12月4日生產的創維牌29TMDP彩色電視機一臺。2004年1月27日1時15分左右,姜強家客廳電視機起火,姜強之妻張淑英在滅火過程中暈倒,后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張淑英死亡原因為,窒息死亡。
火災事故發生后,消防部門對火災現場進行了勘驗調查,調查結果:沒有發現明火;在檢查電氣線路時,找到了一根有短路點的電源線。經金像組織鑒定,發現此短路點為二次短路。消防隊員對屋里的所有墻壁插座、開關及穩壓器的電容、電阻等電氣線路進行了詳細的解剖,包括裝用的鐵釘都沒有放過,但均未發現異常。因為電視機被燒毀的特別利害,連外殼都沒有留下,無法認定電視機是高壓包、線路板、電阻或某一個電容擊穿等引起火災。但種種跡象表明,此起火災的起火部位是電視機處。2004年12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以(豐)公消認(2004)068號火災原因認定書認定:由于客廳西北角電視機處燒毀嚴重,具體起火原因無法認定。2004年12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豐臺消防監督處對姜強家的設備及其他財產在火災中的直接損失進行了核定,核定損失為16900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委托北京市豐臺區價格認證中心,對姜強家未核定的居室裝修及部分家具、家電損失進行了價格鑒定,鑒定結論:鑒定標的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12850元。
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生產者應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本案原告家的火災事故,消防部門雖未確認具體起火原因,但根據消防部門的勘驗分析意見,已排除其他財產引起火災,唯一不能排除電視機起火。現該電視機燒毀嚴重,無法進行技術鑒定,創維公司作為該電視機生產者,未提供證據證明該產品不存在質量缺陷,故法院確認本次火災事故系電視機起火所致。原告因使用該產品所造成的損失,創維公司作為產品生產者應予賠償。
據此,法院判決深圳創維-RGB電子有限公司賠償姜強、姜凌泉、李秀蘭死亡賠償金312756元;賠償姜強、姜凌泉、李秀蘭喪葬費14837元;賠償姜強、姜凌泉財產損失費29750元;賠償姜強、姜凌泉、李秀蘭精神撫慰金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