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商務部起草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于昨日在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意見稿規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主體應建立回收、交付交接記錄可追溯制度。交接記錄不清晰,流向難以追溯的,最高將罰1萬元。
據了解,意見稿規定,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活動實行備案制管理。縣級及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是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活動的備案機關。從事廢棄電器電子回收經營活動的主體,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最高將罰1萬元。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主體應建立回收、交付交接記錄可追溯制度。交接記錄應當列明回收產品的來源、類別、品牌、型號、數量、回收價格、交接雙方、聯系方式等信息。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交接記錄不清晰,流向難以追溯的,最高將罰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