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今年的央視“3·15”晚會曝光了數家國外品牌平板電視機生產企業對顯示屏只包修1到2年的情況,而根據國家“三包”規定,顯示屏作為平板電視機的主要部件,包修期應該是3年。在媒體輿論壓力下,被曝光企業紛紛將平板電視機顯示屏的 “三包”期提高到了3年。然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個別企業將平板電視機顯示屏3年包修期起始年限,規定在2010年1月1日,在此之前銷售出的平板電視機,“三包”期仍按原規定執行。
近期,遼寧省鞍山市鐵西區消費者協會相繼受理了3起關于某國外品牌平板電視機“三包”問題的投訴。消費者反映出的主要問題有3個,一是生產企業規定3年包修期從2010年1月1日起計算,此前購機顯示屏包修期仍為1年;二是更換顯示屏的包修期仍從消費者購機之日起計算,企業為消費者更換的新顯示屏無法享受3年包修服務;三是在包修期內,生產企業要求消費者支付全部或部分更換新顯示屏的費用。目前,這3起投訴仍在調解之中。
針對此類糾紛,遼寧省消費者協會秘書長齊本義發表了自己的觀點。
觀點 —————
平板電視機“三包”期應當符合國家“三包”規定的本質要求,主要零部件應當實行3年包修,不應有2010年1月1日前后之分。在3年包修期內,平板電視機的顯示屏發生故障,應該享受免費包修或免費更換,更換的新顯示屏的包修期,應該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企業制定的平板電視機“三包”期限,不能低于國家“三包”規定的期限,但可高于國家標準。企業自行規定的“三包”期低于國家標準,或是在執行過程中打折扣,涉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而劃定某個時間段,對此前后購買平板電視機的消費者實行不同的“三包”服務期,其實質是對消費者實行差別性或歧視性待遇。對于平板電視機“三包”服務中出現的上述情況,從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消協組織堅決反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國家 “三包”規定頒布實施時,平板電視機尚未進入尋常百姓家庭,因此,其附件商品目錄中沒有平板電視機顯示屏的內容。但從“三包”規定的立法精神,以及平板電視機主要部件是發揮基本功能的關鍵部件這一原理來看,平板電視機顯示屏無異于汽車的發動機,是不折不扣的主要零部件。因此,國外品牌平板電視機生產企業低于國家“三包”期的規定是無效的,必須要在我國法律規定的框架下,全面履行“三包”規定。
國外品牌平板電視機生產企業人為劃定“三包”期的時間段,沒有公平地對待自己的顧客,無視消費者的權益,違背了“三包”規定的法律精神,沒有盡到對消費者應有的法律義務,這種做法必須得到糾正。國家有關部門應加緊修訂“三包”規定,避免因為規定的模糊,給個別企業謀求不當利益造成借口,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帶來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