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字標牌對公共信息安全的侵害中,數字標牌至少會以兩種身份出現。第一是信息的傳播者。第二是信息的收集者。
數字標牌系統,哪怕是最簡易的應用系統,其都會扮演信息傳播者的角色。通過大屏幕,并配合聲音等多種元素,數字標牌的傳播效果可以達到傳統媒介難以比擬的水平。這首先提出了對數字標牌傳播內容與公眾信息安全的關系。例如,在國外廣告內容明確擁有成人級的限制性規定、擁有商業機密和國家機密,個人隱私的保護性規定。這些方面都可能成為數字標牌內容傳播角色造成信息安全受到侵害的方面。
同時,數字標牌也扮演信息收集者的角色。例如在Castrol公司的案例中,數字標牌系統具有明確的“行為性”,能夠在對象不知情的情況下,主動收集不特定對象的多種信息。而在一個巨大的數字標牌網絡的長期運行中,這些被收集的信息還會以特有的方式進行積累。比如一個遍布全國大學的網絡,在十年的時間內收集的信息會含有廣義的社會學和“信息主權學”的意義。而在競爭對手的“門口”收集的信息,則可能具有商業情報價值。
數字標牌一方面扮演信息的傳播者,另一方面又扮演信息的收集、加工和使用者的角色。同時這些信息很可能未經過信息主體的確認,對信息的使用被少數人掌握。這樣的背景使得數字標牌信息安全問題必然會滲透數字標牌運營的各個環節。
在信息展示上,確保面對不特定對象展示的特定信息的無傷害性格外重要。例如,含有暴力成分、色情成分、宗教成分的內容的展示應該格外注意。
在信息的收集上,是不是需要必須的明確的提升,甚至立法禁止一些信息的收集。比如利用紅外射線技術收集女性的內衣使用情況的信息,很可能嚴重侵犯對方的人身權利。此外,對商業對手的信息的收集可能涉及到不正當的商業競爭;對大量公眾信息的長期收集和持有會侵犯一個國家的“信息主權安全”。
對信息的加工和使用更是數字標牌與公眾信息安全關系的重要方面。第一種情況是,可能由于未知情的信息收集、處理和展示造成非特定人群的隱私泄露。對收集信息的買賣處理,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的定向聯系,也肯能引發人身騷擾、或者信息使用方面的犯罪行為。
同時,數字標牌信息安全也與信息的持有、保存有著特定的關系。上文提到的一個假設案例:一個覆蓋國內主要大學的數字標牌網絡對大學生信息的長期收集,可能會造成系統運作和信息持有方對特定的人群在特定階段的行為習慣、社會習性等方面的了解程度超過大學和教育部。這些信息如果掌握在敵對人員、敵對組織、敵對國家手里,將對社會的信息安全和國家信息主權的完整產生難以估量的影響。
作為信息傳播和收集處理融為一體的行業,數字標牌在信息安全上的問題不僅僅體現在以上的方面。通過科學分析數字標牌系統的傳播的力量,還可以發現這是一個滲透性極強、傳播速度極快、影響范圍極其廣泛的媒體中介。
與傳統網絡、報紙、雜志和電視比較,數字標牌無論是在傳播能力上,還是在信息反饋收集能力上都更為強悍。這可能導致,對于傳統媒體不甚為重要的一些信息安全問題,在數字標牌網絡上被無限的放大,產生質變,造成難以估量的影響。數字告示系統在公眾場合主動推送、客體完全被動接受,同時數字標牌網絡可能分散的掌握在多種力量手里面的特點,使得業內以及政府相應部門必須更為密切的關注這個網絡的“信息安全性”。